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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有害作业岗位作出新的调整通知

医药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4/8/27 9:38:35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人才网

说到医药行业,我们都能想到自身的健康,其实这一行业要求非常之高,而作为这行业的工作人员,所做的事情和承担的责任也不轻,此外,该行业的有害作业也逐渐增多、增大,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利益和市民的健康,劳动部、财政部对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出相关的调整,特此发出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根据医药行业特点,经研究,同意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国家批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范围执行。少数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艰苦岗位,企业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

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可参照化工行业的有毒有害津贴标准执行,即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三、增资指标

核定你局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人数1600人,按人均日提高标准1.2元计算,月核增资指标为4.9万元。各地区所属医药企业提高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所需增资额,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

 

相信新的调整会让医药行业的工作者更加投入工作之中,这也是市民健康负责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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