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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医药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0/8/26 17:36:09 文章来源:www.medejob.com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市、州物价局:

    近,新闻媒体集中报道了个别药品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按照“五个一”要求进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必须稳定在现行水平上不得调整,切实巩固前段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的成效,确保人民群众长期享受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实惠。

    二、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定价程序,各地制定和调整医院制剂价格,必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严格成本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集体审议制度。要逐步创造条件推行定价前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监管。中央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将按计划分批核查,发现价格与成本严重背离的,要重新核定价格。省局也将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省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对价格偏高、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及时降低价格。各地对制定的医院制剂价格也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调研,深入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调查,掌握各环节的实际价格和价差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的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各药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医院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当如实向我局提供实际出厂价格、实际进货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规范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公示价格。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内部使用,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确需认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并按“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之前已备案、公示或认证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取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监管,应当依法监管其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医药价格工作领导。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方面的利益,尤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药价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对于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把关不严、虚高定价,实行地方保护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当前,我省市场价格形势比较复杂。4月份全省CPI同比上涨2.7%,且受近段时期我省出现持续强暴雨天气、致使一些地方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的影响,蔬菜、食品等部分商品价格上涨明显;加之近新闻媒体报道个别药品价格严重虚高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价格将可能上调等问题,群众对物价上涨的预期和反映进一步增强。为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和群众生活安定,各地要加大对粮油、肉禽蛋菜奶等主副食品,以及成品油、液化气、化肥、药品等重要商品供应和价格的监测,重点分析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重点加强对食品、农业生产资料、医药用品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班制度,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理好群众的价格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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