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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须建立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

医药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0/8/10 8:22:06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我国现行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在2007年修订后颁布的,其对药品审批制度的规定是上市许可(批准文号)持有人与生产许可持有人合并的管理制度。由生产企业统一持有药品的批准文号,明显的好处一是生产者稳定,便于监督管理;二是生产者作为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这种合并管理的政策符合当时我国国情,规范了药品市场,促进了我国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药品上市科学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亟须对此进行分析研究。

    研发积极性不足

    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只能由持有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获得,而研发机构普遍反映在目前的生产许可制度下,新药技术转化困难,影响了新药研发者的积极性。

    这是因为研发机构获得新药证书后如果自身不投资建厂,就必须进行技术转让,否则无法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也就不能进行生产,新药因而无法面世。在本身就有待健全、规范的药品研发现状和药品技术转让体系下,既然无法拥有终成果和市场权益,还不如“短平快”见利益,以至于科研单位追求短期利益,“卖青苗”现象相当普遍。其恶果是:研发机构卖青苗卖不出好价钱,研发投入不能得到很好的回报,研发经费不足,研发的良性循环局面难以形成;因为卖青苗,研发者因责任心问题有可能会使得研发资源挖掘不充分,造成研究资源的浪费。

    而药品从生产到上市的效益需要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出来,研发单位由于前期投入过大,再加上自行建厂的巨额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周转往往遇到困难。一个企业要获得市场优势,除了拥有足够好的产品,往往还需要对原产品进行不断改进、创新或开发新的产品。如果研发机构的重心放到生产中,必然导致其科研资金的短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新药研发的再投入。

    此外,新药研发者将技术成功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后,药品上市之后所带来的收益往往与研发者无关或关联性不大(取决于转让协议的约定),这一方面可能会使研发者将一个技术多次转让(暗箱操作)或分阶段转让,出现“一女多嫁”现象,研发的重复必然导致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将带来药品市场的无序竞争;另一方面会降低研发者进一步研究改进技术的积极性,对相关新药研发动态的关注也会减少。而接受转让的生产企业由于对技术信息的缺乏,容易忽视技术研发的重要性,往往更多地关注手中现有技术所能带来的利益,不利于新药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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