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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用人单位逃避应缴的社保费

医药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0/7/14 16:18:40 文章来源:绍兴县报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牟取私利,常常采取各种方式来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广大务工人员应多加提防。

  以“额外福利”代替工资

  自去年元月起,常琳便发现自己本应得到的工资,却被公司以种种“额外福利”的名义分期发放,但由于总额未变,常琳虽感到莫名其妙,但并未过多深究。直到今年2月,常琳在得知公司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少了时,才明白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公司以“额外福利”的形式代替工资,是为了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从而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常琳的合法权益。

  让员工变成“自由职业者”

  贾婷上班两年,公司却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对外称贾婷是自由职业者,即独立工作,不隶属于公司,只是必要时临时请来帮忙的。对此贾婷虽觉得别扭,但鉴于公司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且一再表示会长期聘用她,加之工作难找而自己又喜欢该职业,因此贾婷便听之任之。

  其实,该公司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让贾婷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只给她一定的补贴,以逃避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让员工提供虚假“协保”

  早在2008年3月,公司与邹娟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便附加了一个让邹娟感到意外的条件,那就是要邹娟提供“协保”证明,即证明自己是某单位的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社会保险关系。当时急于得到这份工作的邹娟未加深究便同意了,不久她通过关系弄到了一纸证明。

  直到今年3月合同期满后,邹娟才得知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其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终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理由是她是“协保”人员,公司不必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邹娟至此才明白,公司当初之所以要她提供“协保”证明,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这笔应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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